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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南“驴友遇难第一案”判决生效 同行者无需担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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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1-9-6 01:08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新华网郑州9月4日电(李丽静、熊晓辉)“驴友”相约爬山,一人不幸遇难,其他人无需担责。由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判决的这起河南“驴友遇难第一案”日前正式生效。

    法院审理查明,2010年7月21日,郑州驴友陈某在网上发帖约伴自助游,后又多次发帖提醒相关注意事项。同年8月13日,15名被告与李某一起出发,开始自助游“太行拉练”。8月17日,途经山西省陵川县古郊乡马武寨村“老荒”地段时,李某不慎坠崖身亡。事故发生后,15名被告共向李某家属捐赠了8000元的爱心款。

    因不满意同行驴友们支付的“安抚费用”,李某的亲属将同行的其他15名驴友告上法庭,索赔26万多元。

    法院审理认为,李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,且多次组织、参加户外活动,对该活动的风险是明知的,并自愿参加,说明其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。李某意外死亡后,被告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,不仅履行了救助义务,而且又支付了爱心款,原告再要求被告支付相关费用,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,因此法院依法作出判决: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。

    法院一审判决后,在法定上诉期内,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上诉。9月1日,此案判决已正式生效。
发表于 2011-9-6 07:01 | 显示全部楼层
顶顶,再认真学习……
发表于 2011-9-6 10:53 | 显示全部楼层
顶陶子!大家借鉴!
发表于 2011-9-6 18:55 | 显示全部楼层
只可参考,每个地方的法院判决是不同的

点评

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,对活动风险是明知的,并自愿参加,说明其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。这样的判决是我们认为是法律的公正.你的每个地方法院判决会不同? 就是说,发生过同去的所有人都要为事故担责的事情吗?  发表于 2011-9-6 23:11
发表于 2011-9-6 23:12 | 显示全部楼层
同行驴友们有什么责任?

点评

有没有责任要找到法律依据,没有找到法律依据就等于没有责任。因此安全由各自负责,领队没有这个能力为每个人的安全负责,除非他是神仙。  发表于 2011-9-14 14:24
具体这方面我研究不深,说不透彻  发表于 2011-9-7 21:58
同行有互助责任、领队有组织责任,虽然是AA,责任也不全免,有判例的  发表于 2011-9-7 21:56
我上次看到一篇文章里的律师说按照我国的法律,组织者应该是要负责任的。搞不大懂了。  发表于 2011-9-6 23:27
发表于 2011-9-10 20:50 | 显示全部楼层
我国法律目前还很不完善。按照我国目前的法律,不管是否是纯AA的还是商业活动,只要是组织者都是要负责任的。估计李某应该是这次的组织者,法院才如此判决的;如果李某是队员,估计领队(或发起人)是要承担部分法律责任的。

点评

估计他不出事,估计也快要生病了  发表于 2011-9-14 14:16
发表于 2011-9-14 14:21 | 显示全部楼层
其实出了事,说什么都是空的,人死不能复生,钱是身外之物。出去玩目的大家其实相同,为了开心,出事谁都没有想到,如果死者活着他自己不会提出上诉,上诉告其他驴友不是他本人的意愿,他知道了这样的判决也会同意的
发表于 2011-9-17 15:11 | 显示全部楼层
安全放第一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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